(2013)鄂武昌立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杨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民初字第00012号起诉人张某。起诉人杨某。2013年11月28日,本院收到张某、杨某的起诉状,要求确认起诉人享有被起诉人张志军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茶港新村东院5-3号2号楼1单元9-2号房屋的部分产权,并予以分割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确权并予以分割的房屋,已经在本院审理的原告戴汉香诉被告张志军离婚纠纷一案中作出了处理。原告戴汉香诉被告张志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作出(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房屋作为戴汉香与张志军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处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现该案正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中,故起诉人张某、杨某要求确认权属的房产,已处于一审已经作出判决,二审正在审理的状态,本院不能对同一标的物的纠纷案件再次立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某、杨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星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