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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山西龙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龙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龙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定代表人杨庆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山西龙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包执字第214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存款3944794.02元。现申请执行人山西龙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内蒙古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存款3944794.02元的查封。二、结束(2012)包仲裁字第12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轶楠审判员  王建平审判员  张敬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文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