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民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桑新生与李保军、梁迷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新生,李保军,梁迷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桑新生,男,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保军,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梁迷锁,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新生诉被告李保军、梁迷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8元,减半收取32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相庆代理审判员 郭 锐代理审判员 侯 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润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