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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民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桑新生与李保军、梁迷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新生,李保军,梁迷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桑新生,男,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保军,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梁迷锁,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新生诉被告李保军、梁迷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8元,减半收取32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相庆代理审判员  郭 锐代理审判员  侯 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润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