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李全生等7人盗窃、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生,李朝龙,苏福建,孙兆根,许化祥,常晋华,龙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刑初字第129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全生(绰号:老四),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寿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寿阳县尹灵芝镇山南村大山南小组**号。因本案于201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朝龙(又名:李想),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大李集镇院寺村老街8户。2012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蒋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福建(又名:苏奎),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福渡镇福渡社区郭村自然村19。1996年11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2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1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某某,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兆根(曾用名:孙富根),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于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3195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苏家村王家桥*号。因本案于201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逮捕,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纯,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化祥,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沙河铺乡玄中村棉园村民组。因本案于201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常晋华(又名:常二进),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阳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阳城县白桑乡通义村马圪台**号。因本案于2013年2月10日被羁押,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蔡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龙世海(曾用名:龙全林),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凤凰乡土桥子村*组**号。因本案于2013年2月22日被羁押,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凌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全生、李朝龙、苏福建、孙兆根犯抢劫罪、被告人许化祥、常晋华、龙世海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健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全生为谋取非法利益,预谋从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某村委会大院内的某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仓库盗取电缆线。经预谋,其找到被告人孙兆根,要求孙兆根利用担任苏家村村委会大院门卫的便利,为作案进行踩点,并提供仓库监控探头位置等安保情况。尔后,被告人李全生又找到被告人李朝龙策划此事,约定由李朝龙纠集人员控制该仓库门卫后实施盗窃。同时,被告人李朝龙介绍从事废品收购生意的被告人许化祥负责赃物的收购。案发前日,被告人李全生、李朝龙、许化祥驾车对作案后的行车、销赃路线进行了事先踩点。2013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全生纠集被告人常晋华、龙世海,被告人李朝龙纠集被告人苏福建及冯某某、郭荣军(均另案处理)在杨行某游戏机房碰面,商定于当晚作案。当日23时许,上述被告人由李朝龙驾车至前述仓库门外,按照事先分工,由被告人李全生、苏福建及冯某某先至被告人孙兆根所在的门卫室拿取事先准备的大力钳,头戴面罩至被害人唐某某所在的监控室外,骗得唐某某开门后,使用掐头颈、言语恐吓等方法控制唐某某,并将监控电线剪断。嗣后,由冯某某留下看押唐某某,被告人李全生、李朝龙、苏福建、常晋华、龙世海剪断窗栅栏后潜入仓库内盗剪规格为ZR-YJV1*240电缆线共341.96米(价值人民币58,475元)后装上货车盗走。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全生、李朝龙、苏福建、郭荣军将赃物运至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某场地上,由被告人许化祥以每公斤46元的价格收购,共销赃得款人民币33,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估价工作情况》、被害单位《证明》及《铜芯电力电缆型号说明》、被害人陈述、《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全生、李朝龙、苏福建、孙兆根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许化祥、常晋华、龙世海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全生、苏福建、孙兆根、许化祥、常晋华、龙世海及各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朝龙辩称其只是介绍了几个人帮李全生拉货,抢劫的过程也没有参与,不构成抢劫罪,其是盗窃罪。辩护人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朝龙犯抢劫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认为李朝龙不是犯意的发起者,且未参与主要犯罪的预谋、实施,其只负责开车,应认定从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全生为谋取非法利益,预谋从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某村委会大院内的某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仓库盗取电缆线。其遂联系被告人孙兆根、李朝龙,预谋由孙兆根利用担任苏家村村委会大院门卫的便利,为作案进行踩点、提供仓库监控探头位置等帮助;由李朝龙纠集人员控制该仓库门卫后实施盗窃。同时,被告人李朝龙介绍从事废品收购生意的被告人许化祥负责赃物的收购。案发前日,被告人李全生、李朝龙、许化祥驾车对作案后的行车、销赃路线进行了事先踩点。2013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全生纠集被告人常晋华、龙世海,被告人李朝龙纠集被告人苏福建及冯某某、郭荣军(均另案处理)在杨行某游戏机房碰面,商定于当晚作案。当日23时许,上述人员由李朝龙驾车至前述仓库门外,按照事先分工,由被告人李全生、苏福建及冯某某先至被告人孙兆根所在的门卫室拿取事先准备的大力钳,头戴面罩至被害人唐某某所在的监控室外,骗得唐某某开门后,使用掐头颈、言语恐吓等方法控制唐某某,并将监控电线剪断。嗣后,由冯某某留下看押唐某某,被告人李全生、李朝龙、苏福建、常晋华、龙世海剪断窗栅栏后潜入仓库内盗剪规格为ZR-YJV1*240电缆线共341.96米(价值58,475元)后装上货车盗走。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全生、李朝龙、苏福建、郭荣军将赃物运至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某场地上,由被告人许化祥以每公斤46元的价格收购,共销赃得款33,6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全生、李朝龙、苏福建、孙兆根、许化祥于2013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0日,被告人常晋华在其户籍地被抓获。同月22日下午,被告人龙世海至其户籍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2,000元。审理中,被告人孙兆根退出赃款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全生供述,其从某仓库门卫孙兆根获悉仓库内有电缆线,但有人专门看守,有监控。孙讲如果摇头,先得控制看守仓库的人,后其将此想法告诉了李朝龙,李朝龙表示他可以找人控制看仓库的人,并向其介绍了收废品的许化祥,许表示可以收赃。案发前日其三人特意开车熟悉了偷完后的运赃路线。案发当日下午,其叫来常晋华、龙世海,李朝龙叫来苏福建、冯某某、郭荣军,其还让李朝龙去买了事先去看过的用于作案的能遮挡脸部的绒线帽。同时,其电话通知了孙兆根,并让孙兆根查看了仓库内监控的情况。在商量如何作案时,李朝龙让苏福建和冯某某去监控室控制保安。当晚,根据分工,其和苏福建、冯某某先至孙兆根处拿取大力钳,再至仓库门卫室控制了门卫、剪断了监控线。之后,由冯某某一人看管门卫,其余人剪断窗栅栏后盗取电缆线销赃给许化祥,共得款33,600元。2、被告人李朝龙在案供述,李全生告诉其有个仓库的电缆线可以偷,但仓库有监控,需要找人把值班人员控制起来才能偷,其称其可以找,随后通知了苏福建、冯某某、郭荣军。许化祥得知此事后表示可以处理赃物。案发前日,其和李全生、许化祥还开车熟悉了运赃路线。案发当日,在游戏机房碰头后,其和李全生几人去买了事先看好的能遮住脸露出眼睛的绒线帽,还让苏福建几人听李全生的安排,也清楚李全生要让苏福建等人控制监控室门卫。按照分工,其负责开车,李全生带领苏福建、冯某某进入集装箱监控室控制门卫,最后他们几人和李全生的两个朋友一起把剪的电缆线搬上车,后销赃给许化祥共得款33,600元。3、被告人苏福建供述,其与郭荣军在李朝龙的纠集下,预谋去偷电缆线。在游戏机房商量作案、如何分工的过程中,李朝龙让其和冯某某进监控室控制门卫。案发当晚,其与郭荣军、李朝龙、李全生等八人至某一仓库,先由其和李全生、冯某某找李全生认识的门卫孙兆根,孙提供了大力钳,并告诉其三人,存放电缆线的仓库边有个集装箱,是监控室,里面是值班的老头。李全生遂带其和冯某某去监控室,其抓住老头衣领让他不要动,后冯留下看管老头,其去仓库帮忙剪电缆线。事后,其和李朝龙、李全生、郭荣军一起押车销赃得款3万多元。4、被告人孙兆根供述,其是宝山区某村委会大院的门卫,该大院内有十三冶的仓库。2013年1月间,李全生约其一起偷该仓库里的电缆线,其同意了。当月24日晚,其值班,按照事先安排,其去十三冶仓库查看了值班人员和监控探头。当晚22时30分许,李全生带了二个男子到其值班室,其告知了仓库里的情况,并提供了大力钳,和一副车辆牌照。期间,其还讲需要把值班的老头控制住,不能让他报警,监控的电线也要剪掉。事后,其分得2,000元。5、被告人许化祥供述,李全生称有关系可以从厂里拉出铜,需要其帮忙处理掉,其同意。2013年1月23日下午,其与李全生、李朝龙商量铜线拉出来后的存放地点,并开车查看路线和卸货地点。24日下午,李全生、李朝龙告诉其当晚去把货“搞”出来,21时左右,其给了李全生一块帆布,让他们把拉出的货盖一盖。凌晨2点左右,其接到李朝龙货已到场地的电话,过磅后付给了李全生33,600元。6、被告人常晋华、龙世海供述,2013年1月24日22时许,其两人在李全生的纠集下共七人至共祥路某仓库,盗剪电缆线五、六百公斤,各分得的2,000元。事后听说李全生等三人先去门卫室控制了门卫。7、被害人唐某某陈述,2013年1月25日凌晨,其在单位设备仓库的监控室值班,一名自称门卫的男子骗其开门后,闯进三名戴头套、手套的男子,一人手拿大力钳,一人掐其脖子,威胁其不要动。然后,留下一名较胖的男子看着其。待他们走后,其巡视发现仓库玻璃被砸,防盗钢筋被撬。8、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位于宝山区某仓库的案发现场有玻璃破损、铁窗栅断裂、电线断裂、电缆线断裂、钳剪痕迹等。9、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电缆线价格为每米171元。10、某设备安装分公司出具的《证明》、《铜芯电力电缆型号说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估价工作情况说明》证实,该单位被盗电缆线。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及相关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生、李朝龙、苏福建、孙兆根结伙,并纠集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许化祥、常晋华、龙世海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朝龙在明知以控制门卫的暴力方法实施盗窃的情况下,纠集他人控制门卫、实施盗窃,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且在整个犯罪中态度积极、作用明显、地位突出,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对其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全生、李朝龙在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福建、孙兆根在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龙世海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全生、苏福建、孙兆根、许化祥、常晋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朝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全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李朝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苏福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人孙兆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许化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被告人常晋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七、被告人龙世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八、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董 翠代理审判员 白 楠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