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执民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阿成、吴阿玉等与黄清荣、尹锡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阿成,吴阿玉,余光法,黄清荣,尹锡梁,汪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龙执民字第1681号申请人李阿成。申请人吴阿玉。申请人余光法。被执行人黄清荣。被执行人尹锡梁。被执行人汪建光。申请人李阿成等人与被执行人黄清荣等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2013)浙衢商终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阿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执行款450000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费4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衢龙执民字第1681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金发审判员 吴红平审判员 项柏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