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执字6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李绍平与刘绍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执字612-1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平,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绍荣,男,194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李绍平与刘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绍荣应向申请执行人李绍平给付人民币30000元及及截止被告刘绍荣向原告给付之日的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华容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