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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民初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0181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庆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