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76号原告郭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纪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晓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