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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76号原告郭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纪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晓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