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沈利诉杨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18号原告沈某,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原告沈某诉被告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当庭撤回了对被告陈某某的诉讼,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2012年1月24日被告杨某某以手头紧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口头约定期限为壹个月,并出具借款合同和收条各一份。到2012年2月23号期限届满时,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被告杨某某和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本院依法起诉,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其诉请。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及从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沈某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一份;2、收据一份。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4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沈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20000元的借据、借款合同和收到20000元的收据。以上借据、借款合同和收据上有被告杨某某的签名。原告因向被告索要无果后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2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杨某某向原告沈某借款2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借款合同和收据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沈某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某偿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