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7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韩吉为、高秀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732-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韩吉为、高秀芝、山东豪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57751.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吉为、高秀芝、山东豪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韩吉为、高秀芝、山东豪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吉为、高秀芝、山东豪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其 堂审判员 孙 红 艳审判员 王 东 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珊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