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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6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郑莎莎与被告福建科龙空调销售有限公司、郑国伟民间借贷纠纷y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莎莎,福建科龙空调销售有限公司,郑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6160号原告郑莎莎,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吴伟鹏,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科龙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国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郑国伟,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莎莎与被告福建科龙空调销售有限公司、郑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莎莎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莎莎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剑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连博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