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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莫俊刚与张桂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俊刚,张桂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187号原告:莫俊刚,男,1935年1月27日出生,系无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张桂芬,女,1937年10月17日出生,系无业。住所地:盘山县。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莫俊刚诉被告张桂芬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告张桂芬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举证须知、授权委托书等文书。被告张桂芬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并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属于离婚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桂芬提供了盘山县沙岭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其在盘山县沙岭镇三河村繁荣街4号居住已超过3年,故被告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盘山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季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