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与金华市华乐箱包有限公司、王银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金华市华乐箱包有限公司,王银顺,陈美冬,黄冰,王新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302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负责人:邵玉荣。委托代理人:陈鑫波、肖海波。被告:金华市华乐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冰。被告:王银顺。被告:陈美冬。被告:黄冰。被告:王新传。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与被告金华市华乐箱包有限公司、王银顺、陈美冬、黄冰、王新传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3月11日,被告金华市华乐箱包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11日至2014年3月1日,被告王银顺、陈美冬、黄冰为上述借款在最高额25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新传以其所有的房产在最高额128.95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现金华市华乐箱包有限公司停产,法定代表人黄冰下落不明。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提前收回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的借款过程属实。2013年7月31日,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对黄冰以涉嫌挪用资金立案侦查,且对黄冰涉嫌贷款诈骗正在调查中。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之一黄冰涉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对黄冰涉嫌贷款诈骗正在调查中,该刑事措施未经法院生效裁判确定,故本院无法确认本案所涉贷款关系是否已构成刑事犯罪。所以,本院也就无法确认本案是否属于法院主管,应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确定后再作决定。且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虞宣义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吉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