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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86号原告: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小门村。法定代表人:黄静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香球,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124号。法定代表人: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