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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党茂荣与党兴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茂荣,党兴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党茂荣,男。被执行人党兴录,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茂荣与被执行人党兴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党兴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党兴录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党兴录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通过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公开曝光悬赏公告等执行措施,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党茂荣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党兴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21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党茂荣如发现被执行人党兴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