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鼎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王跃华与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华,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常鼎行初字第81号原告王跃华,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顺来,该局局长。原告王跃华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跃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王跃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跃华承担。审 判 长 邹玉森审 判 员 尹小强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易宇平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