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诉丁广军、钱万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丁广军,钱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房产大厦。法定代表人刘远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勇,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广军,男,汉族。被告钱万凤(系丁广军妻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诉被告丁广军、钱万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刘 青审 判 员 邹晓琴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邰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