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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诉丁广军、钱万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丁广军,钱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房产大厦。法定代表人刘远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勇,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广军,男,汉族。被告钱万凤(系丁广军妻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诉被告丁广军、钱万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淮安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刘 青审 判 员  邹晓琴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邰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