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蜀民一初字第02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蜀民一初字第02845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程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定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人民陪审员 谢金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