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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蜀民一初字第02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蜀民一初字第02845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程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定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人民陪审员  谢金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