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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执行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李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李国华,谈芬芬,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行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周宁县。法定代表人宋佳涌,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谈芬芬,女,1984年6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宁县。法定代表人周福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国华、谈芬芬、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宁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宁县支行(开户账35×××0707)的存款8554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如飞执行员  周荣鑫执行员  赵珠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怀武附: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