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大江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大江酒店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鼓行初字第64号原告南京金大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厚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欣,男。委托代理人胡恒挡,男。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2幢26A层。法定代表人周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谷修岭,男。委托代理人黄海建,男。原告南京金大江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大江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大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彭审 判 员 耿予萍人民陪审员 杨健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丛志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