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密民初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吕宏建与穆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宏建,穆瑞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密民初字第6211号原告吕宏建,男,1976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小邦,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瑞秀,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宏建与被告穆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桃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小邦,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宏建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于2011年12月9日,以给工人发工资钱不够,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时被告把自己的工资存折抵押给了原告,故原告就借给被告现金10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穆瑞秀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事实属实,同意偿还借款,但因资金紧张,现在暂时无力归还。经审理查明:被告穆瑞秀于2011年12月9日向原告吕宏建借款10万元,原告于当日借给被告现金10万元,被告出具了书面借据,借据还载明“本人名下的建行工资卡抵押给吕宏建”,经原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吕宏建与被告穆瑞秀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穆瑞秀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催要后,借款人应当及时还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此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瑞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吕宏建借款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穆瑞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桃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旭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