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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民一初字第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韦珍与王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珍,王月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634号原告:韦珍,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月海,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韦珍与被告王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珍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珍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