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韦珍与王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珍,王月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634号原告:韦珍,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月海,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韦珍与被告王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珍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珍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