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治庆诉被告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庆,王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412号原告:王治庆,男。被告:王文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庆诉被告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庆于2013年12月11日以借款为村组所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治庆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治庆负担。审判员 吕民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