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殷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3227号原告殷某,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安庆市人。委托代理人龙满年,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原告殷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史某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彬审 判 员 李海方代理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