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邵某。被告:李某。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