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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邵某。被告:李某。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