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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栗某某,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曹汉领审 判 员  刘素霞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