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汪福荣与胡南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福荣,胡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汪福荣。被执行人:胡南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福荣与胡南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南艳长期在外务工,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务工返乡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2)岳民一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