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邓伟等六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邓伟,古玉,曾刚,李冬梅,张长青,唐春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望,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邓伟,男,汉族,住三台县芦溪镇。被申请人:古玉,女,汉族,住三台县芦溪镇。被申请人:曾刚,男,汉族,住三台县古井镇。被申请人:李冬梅,女,汉族,住三台县古井镇。被申请人:张长青,男,汉族,住三台县芦溪镇。被申请人:唐春华,女,汉族,住三台县芦溪镇。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邓伟、古玉、曾刚、李冬梅、张长青、唐春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伟、古玉、曾刚、李冬梅、张长青、唐春华12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邓伟、古玉、曾刚、李冬梅、张长青、唐春华120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次收取财产保全执行费11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