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执民字第16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元忠、董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元忠,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桐执民字第1683-2号申请执行人潘元忠,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董明,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潘元忠与被告董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杭桐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董明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潘元忠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董明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明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工商限制经营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董明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潘元忠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董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杭桐执民字第16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元忠如发现被执行人董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