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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法民初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达法民初第312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姬某,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原告张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永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姬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87年在达拉特旗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丢失后于2008年8月11日在���拉特旗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争吵打闹。被告现在已离家出走三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被告姬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姬某经人介绍于1987年在达拉特旗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丢失后于2008年8月11日在达拉特旗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子女,长女姬某甲,现年25岁,已成家,长子姬某乙,现年24岁,已参加工作,子女均可以独立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争吵打闹,原、被告从2010年10月因争吵打闹开始分居至今,夫妻分居已达三年。家庭共同财产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五座明沙有住房一套,有蒙KT71**荣威550小轿车一辆。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结婚证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姬某经人介绍于1987年在达拉特旗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结婚多年,但经常争吵打闹,夫妻分居已达三年之久,且原告张某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年,可以独立生活。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原告不请求分割,本院不予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