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原告骆某甲诉被告骆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甲,骆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骆某甲,男,1966年出生。被告骆某乙,又名骆某丙,女,196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甲诉被告骆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