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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原告骆某甲诉被告骆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甲,骆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骆某甲,男,1966年出生。被告骆某乙,又名骆某丙,女,196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甲诉被告骆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