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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伟才幼儿园与王冬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伟才幼儿园,王冬慧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五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34号申请人深圳市坪山新区伟才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钟永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茂淑,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冬慧。申请人深圳市坪山新区伟才幼儿园(以下简称伟才幼儿园)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4日做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3)52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伟才幼儿园申请称,第一、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3)521号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2700元违背客观事实。被申请人明确清楚其每月工资数额,但对其真实的工资数额进行了隐瞒,导致仲裁委作出了错误的裁决。第二、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3)52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申请人旷工的事实确凿无疑,仲裁裁决判决申请人违法解除被申请人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显然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王冬慧答辩称,仲裁裁决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被申请人王冬慧工资标准问题,在双方就被申请人王冬慧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由申请人伟才幼儿园就被申请人王冬慧的工资数额及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伟才幼儿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裁决采信被申请人王冬慧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并无不妥。申请人伟才幼儿园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被申请人王冬慧的工资标准,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王冬慧持有相关工资支付凭证,故其主张被申请人王冬慧隐瞒证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申请人王冬慧是否存在旷工的问题,被申请人王冬慧提供的录音光碟证明其请假已征得申请人伟才幼儿园的同意,该录音光碟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且申请人伟才幼儿园对该光碟内容予以确认。仲裁裁决由此认定被申请人王冬慧在2013年8月15日至8月19日期间不存在旷工行为。该认定属于仲裁裁决对本案事实部分的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院可予撤销的范围,故申请人伟才幼儿园以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王冬慧不存在旷工错误为由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伟才幼儿园申请撤销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3)521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坪山新区伟才幼儿园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坪山新区伟才幼儿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