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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行字第4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宝铭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春暖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宝铭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陈春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4403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宝铭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春暖,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人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