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陈访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陈访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2584号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平街道南坪东路585号B1栋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664-8。法定代表人蒋文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访,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明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牟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