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杨商初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高超与张梅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张梅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杨商初字第0162号原告高超委托代理人朱铁军,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梅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超与被告张梅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超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超撤回对被告张梅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