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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盈亮八八眼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盈亮八八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边写边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边写边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58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盈亮八八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芳,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边写边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巍。被执行人深圳市边写边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昕。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2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0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14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1466.75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边写边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边写边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143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静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