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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11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21-05-31

案件名称

张磊与唐红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磊;唐红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1147-2号 原告张磊,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唐红旭,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现住隆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唐红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审判员  韩占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