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11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21-05-31
案件名称
张磊与唐红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磊;唐红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1147-2号 原告张磊,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唐红旭,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现住隆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唐红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审判员 韩占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