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邹云凤与张绍东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4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永军。委托代理人谈付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上诉人邹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程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邹某某未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仲新建代理审判员 徐松松代理审判员 相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慧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