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监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诉人董美灿因与被申诉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以下简称华山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美灿,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监字第140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美灿(曾用名董荣灿)。委托代理人:董炳。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法定代表人:丁强,院长。委托代理人:童剑云、黄承瑶,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董美灿因与被申诉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以下简称华山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373号驳回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员  包剑平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代理审判员  张有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