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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北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然,吕保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北初字第119号原告石然,女。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保杰,男。原告石然诉被告吕保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然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焕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保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然诉称:原、被告由于结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虽生活多年,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08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使本来不稳定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吕保杰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夏季在临颍县打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9月21日在临颍县杜曲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腊月2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4年7月1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吕某某。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拌嘴,2008年年初,因被告做生意赔了钱,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为此赌气外出,至今未回,遂引起本诉。另查明:被告出走期间,开始的两年,每年春节被告回来,看看原告父母和被告母亲及孩子,住上几天就走了。但是,从来没和原告联系过见过面,最近三四年,被告没有再回来过,询问被告母亲,其母亲陈述也不知道被告在哪里,没有被告的消息。对于原、被告的婚姻情况,被告母亲表示是其儿子的错,同意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询问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和睦家庭关系、培养夫妻感情。被告结婚后未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并外出至今不归,长期不尽夫妻及抚养儿子的义务,也不和原告沟通联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此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提出离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对其所诉,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吕某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长期不在家,孩子现在年龄尚小,正处在成长学习阶段,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方面出发,以跟随其母亲生活较为适宜。原告提出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石然提出离婚,本院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子吕某某由原告石然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其有完全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吕保杰有看望女儿的权力。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