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8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刘明清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宋吉中、柯瑞文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清农村承包经营户,宋吉中,柯瑞文,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草坝村蔗坝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113号原告:刘明清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刘明清,男,汉族,1957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宋吉中,男,汉族,1953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柯瑞文,女,汉族,1950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杨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不明。法定代表人:冯在文主任。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草坝村蔗坝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草坝村。组织机构代码不明。法定代表人:柯木生,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清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宋吉中、柯瑞文、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草坝村蔗坝经济合作社、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明清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清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明清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冯盛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