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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二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樟树市建筑工程公司、亳州市龙强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樟树市建筑工程公司,亳州市龙强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二初字第00472号原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正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610708279。被告:江西省樟树市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国平,职务:总经理。被告:亳州市龙强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运体,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樟树市建筑工程公司、亳州市龙强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樟树市建筑工程公司、亳州市龙强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樟树市建筑工程公司、亳州市龙强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李运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