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曹国庆与赵守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庆,赵守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曹国庆,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守庆,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曹国庆诉被告赵守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守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国庆诉称,2010年被告赵守庆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我借款共计63000元,2011年元月初我向赵守庆催要,赵守庆以工程款没有到位为由拒不偿还,随后2011年元月12日赵守庆给我重新出具了三张借据,近两年来我多次向赵守庆催要借款,至今未予偿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3000元。被告赵守庆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守庆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于2011年元月12日向原告曹国庆借款63000元,并写有三张借据,即“今借到曹国庆现金壹万叁仟元整,小写13000元,还款日期2011年6月30日,借款人赵守庆,2011年元月12日。”“今借到曹国庆现金壹万玖仟元整,小写19000元,还款日期2011年3月30日,借款人赵守庆,2011年元月12日。”“今借到曹国庆现金叁万壹仟元整,小写31000元,还款日期2011年6月30日,借款人赵守庆,2011年元月12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未偿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欠据三份经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赵守庆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6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守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国庆借款63000元。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赵守庆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志强审 判 员 平国良人民陪审员 李东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