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杜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2)白水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该生效之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依法执行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2、由被执行人杜某某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杜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水县支行有存款11000元,2013年12月5日依法对该帐户上的余额11000元予以扣划(申请人已领取),再经查,被执行人再无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执字第00055号案件终结执行。日后,若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确切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长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