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吕某某,女,生于1984年4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清文,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生于1983年9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XX,男,生于1981年11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丁英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