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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4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316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韩绍武。被告罗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翠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罗某1996年10月9日出生。原、被告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口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罗某归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罗某于1996年10月9日出生。现因双方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生活发生矛盾,造成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和交流,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与交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