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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围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关于王洪梅与杨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梅,杨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梅。被执行人杨东明。关于王洪梅与杨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围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依法委托河北泽鑫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东明所有的座落于围场镇河东永发街金祥胡同硅砂街85号平房三间(房产证号:0107**)及院落一处。买受人韩元荣于2013年11月28日以346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东明所有的座落于围场镇河东永发街金祥胡同硅砂街85号平房三间(房产证号:0107**)及院落一处归买受人韩元荣所有。买受人韩元荣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娟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