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熊某某与被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熊某某,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李某某,男。原告熊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夏常青,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小红,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熊某某与被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自行协商,现原告李某某、熊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熊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李某某、熊某某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李某某、熊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邓长华人民陪审员 黄尚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