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松阳县兴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松阳县盛昌木制品厂、刘健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阳县兴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松阳县盛昌木制品厂,刘健斐,黄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晖民。被执行人松阳县盛昌木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黄海明。被执行人刘健斐。被执行人黄海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3)丽松商初字第00722号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松阳县盛昌木制品厂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松阳县盛昌木制品厂履行款18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松阳县盛昌木制品厂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松阳县盛昌木制品厂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李龙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