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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庄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刘双喜与马��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喜,马满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刘双喜,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5日。被执行人马满甲,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2)庄韩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及时向被执行人马满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马满甲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满甲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依法向金融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满甲在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郑河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满甲在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郑河分理处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杜江林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辉 搜索“”